据宁夏泾源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,近日,被告人于某某因酒后无事生非,砸坏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,最终被泾源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。

2024年9月某晚,被告人于某某与其朋友一起饮酒后,被朋友送回家休息,之后于某某独自从家中前往其经营的门店,途中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损毁路边停放的六辆车,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。

经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评估,六辆车的损失价值共计6580元。酒醒后,于某某悔不当初,积极向六名车主赔偿损失,取得了车主的谅解。泾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事生非,任意损毁他人财物,情节严重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
被告人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且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。最终,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、社会危害性、危害后果、认罪认罚态度、悔罪表现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